
业务概述
(一)海关审价原则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
3.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进行调整;
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调整因素
1.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⑴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⑵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⑶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⑷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⑸作为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⑷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⑸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五)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2.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格;
3.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⑴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4.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格:
⑴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费用);
⑶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法)海关不能根据上述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根据规则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应应当包括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七)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八)海关审价的程序
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制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2.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期限内书面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规定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⑵海关经审核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
⑶海关经审核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关于海关价格预审核: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我关将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通关便利,即经企业申请,海关依法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价格预审核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一、预审价申请资格
适用一般认证、高级认证管理的企业(即A类、AA类)可以向海关提出预审价申请,另有规定的不受此限制。
二、预审价货物基本条件
申请预审价的货物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公开的进口商品价格行情或行业定价的,且合同成交金额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的、存在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申请流程可参阅《广州海关关于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广州海关2012年第1号公告)。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广州海关关于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事对象义务(申请条件)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如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审价决定有异议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法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